三、改变社团双重管理现状。社团领导往往是业务主管单位的“一把手”,让民政监督社团,实际上变成监督这个业务主管单位的领导,这个困难可想而知,叫业务主管单位监督社团又只能是空谈。
四、理顺社团财务管理制度。社团因为有点钱,财政把社团的费用也纳入预算管理,也要报帐,如驾驶员协会的会费就纳入必报范围,财政还不通过民政社团管理机关直接查社团的帐,这些做法都是不妥的。民政社团管理机关是政府管理社团的唯一合法机关,社团的违法只能由民政社团管理机关去依法查处,多头管理只能造成管理混乱,对预防和制止社团腐败是不利的。
2005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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