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奖励标准。
省局“年度创新奖”一等奖奖励前七名,奖励金额1万元;二等奖奖励前五名,奖励金额0.5万元;三等奖奖励前三名,奖励金额0.3万元。
“年度重大创新成果奖”奖励前九名,奖励金额5万元。
“年度创新组织奖”奖励金额1万元。
第二十六条多人完成的创新成果,第一完成人的奖金额度不低于40%。
第二十七条局属单位职工“年度创新奖”的奖金,由申报单位颁发;“年度重大创新成果奖”,“年度创新组织奖”,省局机关职工“年度创新奖”的奖金,由省局颁发。
第五章创新成果的管理与运用
第二十八条获得省局“年度创新奖”的成果,符合黄委年度创新奖励申报条件的,由省局推荐申报黄委创新奖励。
第二十九条对应用前景广阔,能带来显著经济效益的创新成果,省局给予启动资金进行推广应用。
第三十条获得“年度创新奖”的项目,如需继续深入研究和实施的,省局予以资金和技术支持。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获奖创新成果如发现有弄虚作假或剽窃行为者,经查明属实,撤销其奖励,退回奖金,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建议有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十二条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社会各界的专家、学者及有关人员研究黄河,或与我局合作取得的治黄创新成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局属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具体的创新激励措施。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省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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