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里,我们应当注意一点,企业家的执行能力与企业的执行能力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企业家的执行能力是个人能力,而企业执行能力是组织能力或制度性的能力。
企业家的执行能力是人治,而制度性执行能力是“法制”。人治的企业家能力通常是用“能人”,背后的哲学思想是“疑人不用,用人不疑”。而制度性执行能力背后的哲学思想是:人是一定要犯错的,所以用人就一定要疑,要建立一套制度来规范和约束人们的行为。
美国著名管理学家、《基业长青》一书的作者吉姆?柯林斯从400多位声名显赫的美国企业巨头中评选出了美国有史以来最伟大的10位CEO(见《财富》中文版9月刊)。令人意外的是,许多赫赫有名的人物并未入选,如世界首富微软总裁比尔?盖茨、通用电气公司前CEO杰克?韦尔奇等。
相反,上榜的10位企业家有人当初根本就没想到自己是当CEO的料,例如波音公司总裁比尔?艾伦。柯林斯指出,这十大CEO的伟大之处在于:他们建立了在自己卸任之后,公司依然能够长久兴旺发达的企业机制;他们专心致志地构建一种大而持久的制度,并不刻意成为伟大的领袖;他们奠定了企业长盛不衰的基础,使企业能够持续发展。
所以,我觉得中国企业界谈执行问题的时候,千万不要本末倒置,为了速效而牺牲对企业基业长青的“基因”(制度与文化)的建设。我们应当懂得企业持续增长的源泉,在于制度与文化对“人性中善的弘扬与恶的抑制”,只有在这样一个“道”的前提下,对执行“术”的追求才有意义。
我将上述有关执行的思考归纳为这么几点:
首先,执行作为一种制度和文化,最基本的内核是什么?我总结了十六个字:认真第一,聪明第二;制度第一,能人第二。这里强调的显然是不要过分信赖个人的“聪明”和“才智”,而是要依靠制度和全体员工的认真。这同时也意味,大凡伟大的公司,文化必定是单一的,而凡是平庸的公司,都有各色花样的“上司文化”、“部门文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