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彻头彻尾的谎言。美国是民主制度,如果一个法规所有老百姓都抗争,那它绝对通不过。它能够通过,说明大多数人认为这个法律是合理的、合法的(管辖它的更高级的法律)、相对公平的,然后才会投票通过。政府只是代表民意、协调不同人群利益的一个机构,而且哪个意见支持的人多就听哪个的,不可能反过来告诉民众。如果谁敢“居高临下”地对所有老百姓说,“这是为你好”,那他会很快“卷铺盖卷”。而且即使法律已经通过很长时间了,也不是所有人都执行,现在也还是有不少人不系安全带。而为什么绝大多数人都系安全带,因为如果不系的话,碰到警察会面临高额罚款。谁的钱都不是大风刮来的,一次罚上百、甚至几百美元对于一般老百姓是难以忍受的。
即使法律通过后,也会有无数的人去考虑“钻空子”。而且越是高智商、了解法律的就越会“钻空子”。为了防止法律被“钻空子”,专业法律机构会进行激烈的争论,有时候会在某些字词上进行长时间激烈辩论,为的就是防止出现歧义,保证法律的“严丝合缝”。而如果出现新的重大情况,会通过“宪法修正案”来弥补。
“所以西方有一句话叫做恶法胜于无法”。希望曾仕强先生找出来它的出处,是否有权威的来源。同时,曾先生请拿出明确依据,表面这句话获得广泛的认同。否则,我将坚持对曾先生上述内容的评价,“彻头彻尾的谎言”。
结论:学习欧美企业的制度化管理,提升组织效能。制度不是“拍脑门”出来的,在制定制度的过程中,首先要符合企业大的、长远发展的原则;其次是合理,能够获得大多数人的认同与支持;第三要能够做到严谨;第四要能够随着条件的改变进行相应的改变。而在执行制度的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包括企业领导。我们对一些失败案例进行了解和研究时,发现中国企业的制度化建设或者是在制定过程中,缺乏系统、严谨的思考。或者是在执行过程中,企业领导自己首先打破制度,导致制度失去尊严,难以再继续执行。而能够成功按照这些原则实施的企业,大都能够比较明显地提升组织效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