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4月1日开始实施的《电子签名法》极大推动电子商务在中国的发展,但由于配套法律的不完善,《电子签名法》也为跨国公司在国内的避税提供了便利,这是记者上周五从“电子签名法、电子商务与税收征管座谈会”上了解到的消息。
作为我国首部信息化法律,《电子签名法》规定: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这就意味着电子文档文件和传统的纸质文件一样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以前国外公司在中国设业务点开展业务,现在电子签名具有法律效力了,他们完全可以通过网络开展电子商务,中国的业务点做一些宣传就可以了,这就为国家税收征管带来了问题。”北京市正皓律师事务所曹现亮律师告诉记者。
国外电子商务有1.24万亿的交易额,而中国的电子商务却由于法律、安全、信用、支付等问题,进展缓慢。据北京书生公司副总裁韩庆军透露,《电子签名法》出台最主要的一个目的就是推动中国电子商务的发展,但由于与之相配套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并没有完善,所以有人质疑《电子签名法》“早产”了。
“我们国家的税法对电子商务如何征税确实还没有相应的规定。”北京市德克律师事务所于国富律师告诉记者:“是按货物流动来征税,还是按资金流动来征税,还是通过全盘考虑来征税,这都在探讨中。另外,由于税收涉及到管辖地的问题,还需要国际法的规范。发达国家希望是将税款截留在总部,而发展中国家自然希望在本国收取税收,像印度的税法规定倾向不管资金是否在本国内流动,都需要征收税款。”
“由于法律的不衔接,在税收上很容易产生空隙。”一位地税局人士告诉记者,“在电子商务领域,交易瞬间完成,税收主体身份难以确认,谁该来纳税,谁来交所得税,谁来交流转税,都没有约定,这就给税收征管带来很大不便。另外由于我国征收税款是认发票的,而电子商务则很少有索要发票的行为,传统的税法很难应对电子商务产生的挑战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