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主体划分,国内的电子支付企业有三种,一是银行,一是企业,还有一种是混合型。银行作为电子支付的主体是没有任何争议的,现在的争议是企业可不可以成为电子支付的主体。在国外,很多国家对脱离银行账号、以电信手机支付为主的直接支付方式是严令禁止的,尹龙认为,这种方式不应允许,而对于借助银行账户实现电子支付服务的企业,要加以规范并管理,因为银行不具有完全解决这种支付方式的软件环境。
对于电子支付手段的下一步发展,尹龙特别指出,电子货币的风险要远远超出简单的电子支付风险,建议监管。尹龙表示,将积极鼓励出台电子支付有关规范,但这种规范和鼓励必须建立在深入研究、分析的基础之上。银监会马上要颁布《电子银行管理办法》、《电子银行评估指引》,目前已经上网征求意见。银监会正在从监管角度研究,未来可能会为电子支付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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