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害赔偿原则上委托方和被委托方都具有这一项权利,但比较多的情况是因为开发商对于企业实施信息系统的困难估计不足,结果陷入到期后难以完成项目的尴尬局面。为避免企业的利益受到损害,企业应当有自我保护意识,这是一个必要的条款。实际的赔偿方式可由双方另行协调。
保密双方都不能向第三者泄漏对方的业务和技术上的秘密。包括企业业务上的机密(例如商业运作方式、客户信息等)以及开发商的技术机密。为了实现自我保护和提高保密意识,最好是双方另行签订一个《保密合同》。关于保密的期限应当特别规定:在信息化项目履行完后继续有效。
软件的合法性软件的著作权和所属权是不同的。一般来说企业支付了所有的开发费用之后,软件所属权将转给企业,但软件的著作权仍然属于开发商。如果要将软件著作权也移交给委托方,在合同中应当写明这一条款。有时候,被委托方要保留软件的著作权,或者著作权属双方共有,这时都应当在合同中说明。如果采用的是已经产品化的软件系统,则应当在合同中明确记载该软件的著作权登记版号。如果没有进行著作权登记,或者信息化项目是由企业委托开发商独立开发的,则应当明确规定软件开发商承担软件系统的合法性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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