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是固体食品中的苏丹红、转基因,还是乳品业的保鲜标准定义,最近的这些事件都在告诉我们,企业有必要关心传统上只是被动对待的公共产业政策领域的治理行为问题,并需要展开更多的前期介入行为。
中国内地产业过去大量存在着要么无标准,要么标准过粗、过低的问题,在加入世贸组织和政府鼓励消费者更加积极地捍卫自己权益的背景下,中国企业将面临着在更多的消费者投诉与国际市场上技术标准的设限。不仅仅在低标准与无标准条件发展起来的企业与品牌将会因此遇到越来越多的公共危机,即便是知名跨国企业与品牌在中国内地市场依照“无禁止即可为”的规则行事时也会遇到明显的尴尬。
非常自然,企业在这种情况下必然导致更多被动的危机对策行为,而规范的“危机对策”措施对上述情况大半未必有效。其结果,企业为利益自保,或需采用更多不规范的对策行为,或在无对策的情况下消极地放任危机的扩大。
在笔者看来,在中国市场的企业行为者需要用更为积极的方式来针对政策制定者营销自己的政策创意:
从长远经营的角度来说,需要积极介入到标准创设与产业规划行动中。某跨国公司很早就积极地资助与中国能源政策与规划相关的政策研究,这使其显著地拥有影响与了解政策走向的先机;在类似产品召回标准这样的问题上,政策制定者曾急于学习某些行之有效的成熟经验,此时积极提供资料与经验的跨国公司因之而可推销自己所熟悉的服务体系从而降低自己的体系适应成本。
与具公信力的第三方机构合作推销自己的政策创意。利益群体自我主张的价值与动机往往受人广泛质疑,因此企业需要借助于独立政策、分析机构与学者进行必要的相对独立的研究,提出更为清晰的判断并附以更为系统明确的论据,这种相对独立至少表面独立的主张更有被接受的可能。
更多以行业组织或企业群体作为行动单位。单个企业的政策影响行动会具有更加突出的利益偏颇色彩,因此政策性营销应更多地以行业组织或企业群体作为行动单位,从而加大政策提议的压力分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