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抢夺孩子黄金首饰被判三年

   2024-01-18 互联网1330
核心提示:时下,许多家长给孩子购买金饰、玉佩等饰物佩戴,不曾想可能会被歹徒盯上,给孩子带来安全隐患。近日,新浦区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抢

时下,许多家长给孩子购买金饰、玉佩等饰物佩戴,不曾想可能会被歹徒盯上,给孩子带来安全隐患。近日,新浦区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抢夺犯罪案件,被告人孙某就找准这种谋取不义之财的机会,并屡屡得手。

年近50岁的孙某,已是做爷爷的人了。初中文化的他,系宿迁市沭阳县青伊湖镇农民,染上盗窃恶习后屡罚屡犯。1994年,孙某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三年;2011年12月,因盗窃罪被东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2年3月刑满释放。

之前判刑都是因为盗窃幼儿颈上的黄金首饰。由于孩子太小不会表达、无力反抗且家长看管疏忽,孙某用剪刀将孩子颈上绳子剪断获取饰物。按理说,孙某应该吸取教训,不再犯同样的错误。然而,他恶习不改,这次又盯上了4岁孩子颈上的饰物。

2013年10月24日12时许,孙某口袋里装着削铅笔的小刀在街上一边逛一边搜寻目标。至新浦区青年路某小吃店,他发现一个小男孩脖子上戴着一个黄金吊坠,正独自坐在桌边玩,遂用随身携带的小刀将孩子脖子上的红绳割断,将吊坠拽走后迅速逃跑。孩子大哭,孩子的母亲随即从厨房跑出来,追赶孙某并将吊坠追回,孙某在逃跑过程中被孩子的家人及现场群众抓获。

民警闻讯赶到现场,将孙某口头传唤至当地派出所接受讯问。经鉴定,黄金吊坠价值1550元。孙某因涉嫌抢夺罪,经新浦公安分局决定,于2013年10月25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抢夺罪,经新浦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3年11月8日被执行逮捕。

检察机关审查认为:被告人孙某携带凶器抢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于2014年2月10日以孙某涉嫌抢夺罪向法院提起公诉。被告人孙某在实施犯罪过程中,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于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孙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提出对被告人孙某判处有期徒刑三至四年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

法庭审理过程中,公诉人指控犯罪,被告人孙某纳闷:“为什么同样的行为上次判我盗窃罪,这次起诉我抢夺罪呢?”公诉人对其释法说理,孙某最终表示认罪。

法院经审理认为,检察机关指控事实清楚,指控罪名正确,遂依法支持公诉观点,并采纳了量刑建议,以抢夺罪判处被告人孙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举报收藏 0打赏 0评论 0
 
更多>同类资讯
推荐图文
推荐资讯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使用协议  |  版权隐私  |  隐私政策  |  网站地图  |  排名推广  |  广告服务  |  积分换礼  |  RSS订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