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不断培训、提高人民调解员素质
人民调解员应该是具有较高的思想道德水平,为人公道正派,能够联系群众,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身体素质较好,并有一定的法律、政策和文化水平的成年公民。我们要按照不同类型、不同层次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范围的特点和要求,明确各类人民调解员必须具备的法律水平和文化程度,定期进行培训。县司法局负责培训到司法所干警,乡镇负责培训到村级调解员,通过培训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员的整体素质,此外,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通过民主选举与聘任相结合,不断优化和增强人民调解员的队伍结构和业务素质。
六、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员在维护社会稳定中的作用
人民调解组织和调解员,要自觉接受当地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及司法行政的指导和领导,围绕党和政府工作大局,以维护社会稳定为首要任务,发扬无私奉献精神,广泛开展人民调解工作;要适应民间纠纷发展的新情况、新特点,在调解公民日常生活中发生纠纷的基础上,根据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积极扩大工作领域;要积极调解婚姻、家庭、邻里、赔偿案等常见性、多发性纠纷,稳定社会关系;要结合本乡镇经济发展的特点,针对突出的难点热点纠纷开展调解工作,缓解改革过程中的利益冲突,把预防矛盾纠纷作为重点,把纠纷解决在基层,严防民间纠纷激化而引起自杀、凶杀、群众性械斗和群体性上访,全力维护我县稳定。
(一)抓早、抓小、抓苗头,搞好民间纠纷的预防
人民调解工作必须坚持“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方针,这就要求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一方面积极调解,及时化解民间纠纷,努力把可能激化的矛盾纠纷减少到最低限度。另一方面尽可能把出发点和落脚点放在“预防”上,科学地把握民间纠纷产生演变发展的规律,对民间纠纷产生的原因,如何防止民间纠纷激化,及时化解民间纠纷的法律依据、政策依据等等进行深入研究。在全社会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和道德的宣传教育,提高全体人民的思想文化素质是预防民间纠纷的根本措施,是从宏观上预防控制纠纷的长远战略对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