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严格人事任免程序。一是党委推荐的人选至少要提前半个月交人大常委会,给常委会组成人员充分的酝酿时间。二是要发挥主任会议的作用。对党委提出的人事任免方案,主任会议要进行严格的审查。对拟任人员的人大意识、法律意识、廉政意识、服务意识、宗旨观念进行调查了解。如果认为拟任命对象情况不清,或者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反映拟任命对象的问题,主任会议应责成常委会的有关工作机构进行调查和核实后,再决定是否提交常委会会议进行审议。三是要给常委会组成人员以充分的酝酿审议时间。四是要慎重表决。五是举行颁发任命书仪式,实行人大任命干部宣誓就职。这样,可以增强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干部的法律观念、人大观念和公仆意识。
三、加强对人大选举和任命干部的任后监督。加强任后监督,是新时期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的重点。
一是述职评议要经常化。述职评议是人大常委会在人事任免实践中探索出来的行之有效的干部任后监督形式。但有些地方的述职评议往往只是蜻蜓点水,评议面不宽,难以收到好的效果。因此,应使述职评议经常化。即在每次人大常委会会议上评议若干名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和任命的干部,确保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和任命的干部向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自觉接受其监督。
二是跟踪考察监督。常委会的工作机构可以通过参与“一府两院”及其所属工作部门的工作,旁听他们的会议,以及召开座谈会、民意测验、素质测评、问卷调查等方式,了解人大任命的干部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工作实绩、依法办事的情况等,并将此作为今后任职、免职、撤职的重要参考依据。
三是充分运用各种刚性的监督形式。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在对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和任命的干部进行任后监督方面,很少运用诸如质询、撤职等刚性的监督形式。而这恰恰又是强化人大人事监督,提高地方人大常委会作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地位和威望不可缺少的形式。因此,地方人大常委会对藐视监督的、贪污腐败的、违法乱纪的、不称职的干部,该质询的要质询,该撤职的要撤职。只有这样,才能树立起人大的威信,人大常委会才能不辜负人民的期望,成为真正的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