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实施细则

   2023-05-12 互联网3740


  3、不合格。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不积极组织干部职工学习党纪政纪法规,参加局党组组织的党风廉政专题教育活动,观看廉政教育录相片,实际参加专题教育和观看廉政录相片的人次在应该参加总人次的85%以下。(2)科室负责人没有履行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不认真组织本科室干部职工参加局纪检组监察室开展的红包礼金、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电脑、住房等专项治理工作,或科室负责人年度内有违规现象。(3)不能严格执行党纪政纪法规和《局机关廉政建设制度》,科室负责人年度内有违法违纪现象,或科室成员有严重违法违纪现象。(4)没有认真执行《郴州市水利水电局关于改进机关干部作风的若干规定》,科室负责人下基层时,有接受礼金、礼品和土特产品的现象,或有接受超标准接待、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娱乐活动、参与赌博等现象。(5)本科室干部职工在年度考核进行民主测评时,廉政建设的优秀和合格率在85%以下。

  四、考核结果的运用

  要把考核结果作为局属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局机关科室及其负责人的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对评定为优秀的,要予以表彰奖励。对被评为不合格领导班子和科室,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其正职在年度考核中应评为不称职,并向局党组写出检讨;连续两年不合格的,要进行组织调整,其正职不能再担任现任职务。在考核中发现严重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按《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责任制的实施办法》的规定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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