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严格执行经济活动审计制度。主动接受审计处每年3月份和8月份分别对单位的年度预算、装备购置和维修、工程建设经费、有偿服务等经济活动审计。财务部门要对基层单位实施审计,并向党委报告审计结果。各单位要积极支持和配合审计工作,及时纠正和惩处经济活动中的违规行为。对拒绝或拖延执行审计决定的,坚决追究有关部门领导的责任。
十二、严格各类工程审查报批和招标。所有的工程建设项目都要按上级有关规定,由党委集体研究讨论决定。开支5万元以上项目,经过充分论证后,向分部有关部门申请报批。并严格按规定要求实施工程项目。未经批准,不擅自开工建设,凡投资1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必须由分部有关部门参加,实施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招投标工作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公开进行,不准违规操作、泄露标底、私自议标。工程项目的实施必须由党委指定专人负责,领导个人不插手工程项目。
十三、严格各类工程的预决算和审计。坚持少花钱多办事、办好事,凡批准建设的工程项目预算要实事求是,科学预算,并报有关部门审核。工程竣工后及时报分部有关部门进行竣工初审,最后由审计处终审决算审计。凡未经审计处进行决算审计的,不准办理竣工结算支付工程费。对违反规定者,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要给予党纪政纪处理。
十四、加强对行业风气的监督。为促进服务行业风气和优质服务活动开展,防止吃、拿、卡、要,“近水楼台”和“倒服务”等不正之风,要紧密结合实际,形成有效的监控机制,促进行业风气建设。
十五、适度增加工作透明度。在处理群众关心的热点、敏感问题上,要加强群众监督,适度增加工作透明度。公开的内容主要有涉及官兵的评功评奖、住房分配、福利待遇、以及物资采购、工程建设、有偿服务、大项经费开支等其它群众最关心最需要了解的事项,都要将所办事项、政策规定、工作程序、办事结果等内容,适度公开,主动接受群众的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