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仲裁活动中存在的问题
《仲裁法》实施以来,在各级政府的支持下,在仲裁机构的努力下,仲裁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对于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起了积极的作用,但是也毋庸讳言。由于各方面因素的影响,新设立的仲裁制度目前还远远没有实现法律赋予其的职能和作用。突出表现在受理案件少和裁决书难以执行两个问题上。一是全国仲裁机构受理案件数目同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活动发生的纠纷比实在太少。二是审结的案件的执行率也不够高。究其原因主要是:
1.《仲裁法》的宣传不够。《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条例》分别自1981年和1983年颁布以来,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在仲裁合同纠纷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在社会上形成了要仲裁找工商的习惯。《仲裁法》颁布实施以后,按照法律规定,行政仲裁改为民间仲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退出仲裁活动。由于官本位思想的长期影响,社会上对新组建的仲裁机构产生了不信任感,认为以前工商局头戴大盖帽仲裁,办案尚且吃力,一个民间组织能办什么案。加上仲裁机构由过去的五千多个锐减为一百五十多个,使好多不能设立仲裁机构的地、县所在地误以仲裁机关不复存在,故在合同纠纷处理方式条款上要么什么不写,要么直接约定诉讼解决。
2.仲裁办案质量不高。办理案件质量和水平的高低是仲裁活动的核心,办理仲裁案件与诉讼案件一样,除了要求办案人员必须具备公正和廉洁这些基本条件外,还应该熟知和掌握有关法律法规与具体办案的技巧。根据目前各仲裁机构聘任的仲裁员经历来看,绝大部分人员以前根本没有审理过具体案件,没有经历过从书记员到法官这个过程,只能是边学习边办案。另外,一些长年从事律师工作的仲裁员,由于职业习惯的影响,在仲裁活动中不知不觉形成角色倒置的现象,只对选择自己当仲裁员的一方当事人负责,而不是对全部案件负责。以上两个问题是造成当前仲裁案件质量不高的主要原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