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某是北京一家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技术员,由于技术过硬,工资也相当高。但是最近,由于种种原因,他打算跳槽。得到另外一家金属制品公司同意用他的许诺后,池某提前一个月向原公司提出辞职,并递上了书面申请。
一个月之后,原公司并未答复池某的申请。池某遂多次找人事部门打听情况。人事部门推脱说:“等董事长从国外回来后再作答复。”池某又等了一个月,仍然没有音信。而新公司又在催促他。有人告诉池某,原公司正在找池某的接任者,迟迟没有找到。
后来,池某又多次找到原公司人事部门。人事部门向池某摊牌,让他找到接岗者,找到后才能放他走。
法律人士表示: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既然池某是按照程序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了原公司,就可以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原公司就应该为池某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并且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而不应该以各种理由,限制池某辞职,或者推迟办理相关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