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一些哈尔滨市民反映,因为几个月前乘坐春秋航空公司的飞机出现长达8个多小时的延误,航空公司为了安抚情绪不满的乘客,当场给予每人200元的经济补偿。
但令这些乘客万万没有想到的是,获得赔偿的乘客竟被春秋航空公司列入了从此以后不予提供服务的“黑名单”,无法购买春秋航空的机票。
春秋航空上海总部媒体公关部责人张武安表示,针对一些旅客的非理性维权,为了避免因个别旅客过度反应造成航班延误,他们从2007年开始推行了“暂无能力服务的旅客名单”这一做法。
该负责人表示,如果对航空公司的服务有意见,可以选择事后向公司或向民航管理部门投诉,而不是在当场采取霸机、占机等极端方式。“将旅客纳入‘黑名单’,对航空公司来说,操作非常慎重。而且并不是所有占机、霸机的旅客都被纳入黑名单,只有极个别号召者才被纳入。”不过,旅客如发现其被列入了“黑名单”,可以通过与该公司质量服务部门进行沟通的方式来解决。
浙江攀远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周科召律师认为,航空公司“黑名单”虽然不是一个严格的法律概念,但只要被列入其中,公民自由出行的权利就受到限制。对公民权利进行限制或剥夺,只能由国家机关或由法律授权的机构才能行使。航空公司作为与乘客平等的市场主体,是无权对公民权利进行限制或剥夺。
《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九条规定,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航空公司作为服务普通旅客的运输企业,属于公共运输承运人,就因为乘客索赔的行为,就将乘客列入“黑名单”的做法有违上述法律规定。
有评论表示,设置航空“黑名单”会损害消费者自由选择公共运输工具的权利,降低消费者的社会评价,甚至造成一定的社会影响,是一件严肃的事情,万不能过于主观、过于随意。
必须尽快建立一整套健全的法律和规章,必须引入权威的第三方审核和监督,完善告知制度和退出制度,而且进入“黑名单”的前提应是危及航空安全。
“黑名单”一词来源于英国牛津和剑桥等大学。在中世纪初,这些学校规定对于犯有不端行为的学生,将其姓名、行为列案记录在黑皮书上,谁的名字上了黑皮书,即使不是终身臭名昭著,也会在相当时间内名誉扫地。学生们对学校的这一规定十分害怕,常常小心谨慎,严防越轨行为的发生。
1950年9月,美国国会通过《麦卡伦法案》,同年12月,总统杜鲁门发布命令,宣布美国处于“全国紧急状态”,正式实行《麦卡伦法案》,他们编制了形形色色的黑名单,按名逮捕了很多人。黑名单的做法由此而固定下来。
网友评论称,并不否认,在乘客中确实存在有无理取闹或违法乱纪现象,但充其量,所涉及的也只是极少数人,大多数发生在航空公司与乘客之间的矛盾纠纷,无不是因乘客对航空公司所提供的服务不满意或不理解而引起。
也完全可以通过解释和沟通得到化解的,把这类乘客当成“潜在危险”,帽子扣的也太大了。
换句话说,发生在服务领域中的消费纠纷比比皆是,如果其他行业也都如法炮制,将看不顺眼的顾客统统列入拒绝服务的“黑名单”,那还谈什么法治?干脆就来个行业自治得了。
动辄就要把乘客“拉黑”,随便把本是“上帝”的乘客扔下“地狱”。是谁给了航空公司制定游戏规则的权力?这不是拒载又是什么呢?
在地上跑的出租车不行,难道在天上飞的飞机就行吗?乘客中的确有素质低下的,也有蛮不讲理的,但是他没有给飞行带来什么安全隐患,随便拒载当然不是待客之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