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高管员工的工资不还,本身已是令人鄙夷的欠账、赖账违法行为。但是,受害者几次三番提出自己合理主张时,赖账者却总以“忙”为理由,继续拖延抵赖,其行为必须受到应有的惩罚!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均已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如果蓄意拖欠,除要支付赔偿金外,性质恶劣者还将受到刑事处罚。
可能是执行“刑罚”力度不够的缘故,不少用人单位对于蓄意拖欠员工工资早已习以为常。通过大量“工会亮剑”的案例,就已经清楚地证明了这一点。如果对“性质恶劣者”毫不手软地实施了“刑罚”,想必,其他以身试法的赖账者就会有所顾忌了。
不错,许多受害者依靠工会组织的法律援助,讨回了工资,讨回了说法。但是,如果在制度建设上、法律执行上,将化解劳资纠纷的关口前移,就会极大地减少日后此类其实本质上是非常简单的纠纷,不必再浪费大量的社会资源。
以王先生遭遇为例,其诉求一点也不复杂,如果赖账者略有一点对“刑罚”的顾虑,也就不会以“忙”为理由继续抵赖了。
“忙”居然作为理直气壮的赖账理由,实则暴露出我们法治建设的艰巨性。因为,只有当侵权者计算过违法与守法的成本比较后,他们就不会轻易选择继续藐视法律了。
这正是:拖欠工资不想还,错打如意小算盘;本末倒置太无理,赔了工资又丢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