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今日法庭上,苹果公司方面出示了一些新的证据,但被唯冠公司一方质疑了真实性,并且不认可证据的关联性和合法性。
在最后的陈述中,苹果公司表示,iPad商标价值连城,而这个价值是苹果公司创造的,如果判决IPAD商标不归苹果公司所有,而由唯冠所有的话,对苹果不公平。
唯冠方则表示,苹果方面主张电子邮件构成合同,但所有电子邮件表明双方是协商过程,根据合同法第10条规定,应当以书面为准,本案不存在事实履行合同。
在今日法庭上,苹果公司方面出示了一些新的证据,但被唯冠公司一方质疑了真实性,并且不认可证据的关联性和合法性。
在最后的陈述中,苹果公司表示,iPad商标价值连城,而这个价值是苹果公司创造的,如果判决IPAD商标不归苹果公司所有,而由唯冠所有的话,对苹果不公平。
唯冠方则表示,苹果方面主张电子邮件构成合同,但所有电子邮件表明双方是协商过程,根据合同法第10条规定,应当以书面为准,本案不存在事实履行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