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是否以债务人收到为要件,认定催款通知书产生中断时效的证据效力呢?
从当前各个法院的判决情况看,绝大多数法院采用的是投邮主义观点。也就是以债权人寄出催款函件为准。
律师建议:
为了最大限度的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律师给广大债权人几条建议:
第一,寄发催款通知书最好由律师见证或者请公证机关的公证人员公证寄发行为、催款通知书所要送达的对象以及催款通知的内容。
第二,除了采用催款通知书这种方式之外,录音、对账、签订还款协议、对方部分还款等都可以成为联结诉讼时效的手段。因此,建议债权人(1)要勤对账,也就是双方对应收款、已收款、下余款进行核对,形成书面材料或由对方财务盖章,从而一方面进一步明确债权,另一方面又可将时效中断。(2)对无法或拒绝对账的,则要重视催款通知书的使用,催款通知书最好以特快专递方式来证明己方已经主张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