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3096-2008《声环境质量标准》重点摘录
该标准是对GB 3096-93《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和GB/T14623-93《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测量方法》的修订,自实施之日起,GB 3096-93 和 GB/T 14623-93 废止。
标准规定的测量仪器:测量仪器精度为 2 型及 2 型以上的积分平均声级计或环境噪声自动监测仪器,其性能需符合 GB3785 和 GB/T 17181 的规定,并定期校验。前后使用声校准器校准测量仪器的示值偏差不得大于0.5 dB,否则测量无效。声校准器应满足 GB/T 15173 对 1 级或 2 级声校准器的要求。
该标准与原标准相比主要修改内容是:
u 扩大了标准适用区域,将乡村地区纳入标准适用范围;
u 将环境质量标准与测量方法标准合并为一项标准;
u 明确了交通干线的定义,对交通干线两侧 4 类区环境噪声限值作了调整;提出了声环境功能区监测和噪声敏感建筑物监测的要求。
本标准规定了五类声环境功能区(包括城市和乡村)的环境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适用于声环境质量评价与管理。但是机场周围区域受飞机通过(起飞、降落、低空飞越)噪声的影响,不适用于本标准。本标准代替GB 3096-93,GB/T 14623-93。
按区域的使用功能特点和环境质量要求,声环境功能区分为以下五种类型:
| 声环境功能区 | 区域 | |
| 0 类 | 指康复疗养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 | |
| 1 类 | 指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 | |
| 2 类 | 指以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业、工业混杂,需要维护住宅安静的区域。 | |
| 3 类 | 指以工业生产、仓储物流为主要功能,需要防止工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 | |
| 4 类 | 指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距离之内,需要防止交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 | |
| 4a 类 | 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内河航道两侧区域。 | |
| 4b类 | 为铁路干线两侧区域。 | |
各类声环境功能区环境噪声等效声级限值 单位:dB(A)
| 声环境功能区类别 | 昼 间 | 夜 间 | |
| 0 类 | 50 | 40 | |
| 1 类 | 55 | 45 | |
| 2 类 | 60 | 50 | |
| 3 类 | 65 | 55 | |
| 4 类 | 4a 类 | 70 | 55 |
| 4b 类 | 70 | 60 | |
各类声环境功能区夜间突发噪声,其最大声级超过环境噪声限值的幅度不得高于 15 dB(A)。表中 4b 类声环境功能区环境噪声限值,适用于 2011 年 1 月 1 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铁路(含新开廊道的增建铁路)干线建设项目两侧区域;对于穿越城区的的既有铁路干线,以及对穿越城区的既有铁路干线进行改建、扩建的铁路建设项目。,铁路干线两侧区域不通过列车时的环境背景噪声限值,按昼间 70 dB(A)、夜间 55dB(A)执行。既有铁路指2010年12月31日前已建成运营的铁路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铁路建设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