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钞清点费
合法不合理
《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一条明确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对人民币储蓄开户、销户、同城的同一银行内发生的人民币储蓄存款及大额以下取款业务收费,大额取款业务、零钞清点整理储蓄业务除外”。收与不收,自主权掌握在银行手中。
凭着这条明文规定,北京、上海等地银行理直气壮地开收零钞清点费。对此,几位专家的意见非常一致:“开收零钞清点费,合法不合理。”
易宪容博士认为,开收零钞清点费,与国家货币发展政策相悖。“从法律规定角度理解,人民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范围内具有无条件流通和绝对的支付能力。如果顾客不接受点钞收费,银行就可以拒收人民币,则将导致零钞流通被人为地附加了条件,人民币的无条件流通能力将受到冲击。即便《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规定》规定了可以收零钞清点费,这条规定也应该取消。”
“储户存钱的利率是低的,而银行拿这笔钱去贷款,已经赚取了利率差,因为银行赚钱的门路不是靠点钞,而是靠利息、靠经营,国家给了银行垄断经营的地位,储户在利息方面已经有损失,那么在这样一个价格条件下,服务就应该是免费的。”殷召良表示。
还贷违约金
关键看合同约定
“应该说提前还贷构成违约,银行因为提前还贷会有一些损失,预期的利息收不到。在合同有约定的情况下,收取提前还贷的违约金是合理的。如果没有约定,那要看合同法上关于解除或变更合同有没有特别的规定。一般来说,不会规定得那么细,而且收违约金应该是有标准的。如果没有约定,必须有证据证明银行有损失的才能赔。”在殷召良看来,首先要准确定性客户的提前还贷行为,是提前解除合同还是变更合同或是违约。如果提前一次性把贷款还清了,就是合同的解除,如果是提前还一部分,则每月还款数额变化,视为合同的变更,应该是双方进行协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