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投资者在选择信托产品时,除注意考虑信托产品本身的特点之外,还要考察信托产品发行人的实力、背景以及过去在同样或者类似信托产品的业绩。对于信誉良好、渠道良好的信托公司或者其他机构发行的信托产品可以多关注。
第三,投资者在选择投资产品时,要关注信托产品计划本身的合法性,一定要选择有资质的信托机构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合法信托产品,否则可能遭受巨大损失。
第四,投资者不要被信托产品计划本身的一些承诺保底条款所迷惑。按照国家规定,信托产品不能承诺保底条款,但有些信托公司为了销售信托产品,想尽办法迷惑投资者。到头来投资者有可能“竹篮打水一场空”。案例就曾以“信托计划成立一年后,德隆将以高出受托人收购价的6.5%的价格,全额回购受托人所持有的这些股权,预期收益率5.2%。”作为变相保底条款。这种保底不仅没有实现,还因为德隆系的崩溃而使投资者的投资面临着巨大的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