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阳受雇于某公司,但公司没有对他进行相关培训,致使他因机器操作不当受伤。公司为其支付了1万元住院费后,就辞退了他。
公司认为,赵阳是因违规操作受伤,公司已进行了及时救治,并支付了医疗费。公司不应再支付任何费用。赵阳无奈将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公司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52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第6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本案中,公司没有对赵阳进行任何形式的培训,没有做到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也没有尽到防止劳动事故,减少职业危害的法定义务。因此,公司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最终,法院判决公司承担主要责任,赔偿赵阳8万余元。
来源:北京人才市场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