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小姐在一公司上了近两个月班,辞职时,公司以事先有约定为由扣了她半月工资,让鲁小姐颇为郁闷。武汉市劳动监察部门称,这种约定无效。
武昌鲁小姐致电本报称,今年3月7日,她应聘上武汉某针织时装公司会计一职,4月30日辞职,公司计薪时扣了她半个月工资550元。该公司负责人冷女士向记者解释,鲁小姐就职前,公司曾与她达成协议,“如在三个月的试用期内辞职,扣半个月工资。”
试用期内辞职扣工资是否合理?记者就此采访了武汉市劳动监察大队有关负责人。该人士表示:“公司与员工的这种约定无效,因为国家劳动法规定,工资应按劳动数量和质量付酬。试用期只是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根据,跟工资是两回事。”求职者如遇这种情况,可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曾玉梅、米燕)
来源:楚天都市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