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查发现,董事会的规模最好控制在7~15人,奇数胜于偶数,大多数企业选择9位董事。
而影响董事会规模的因素主要是股东的结构、主管的数量与投资的规模。不同所有制企业的CEO和董事会主席的权力分配比不同,国有企业两者分离,运营权属于总经理,董事会主席拥有决策权和人事任免的权限;私营企业中是董事会权力集中制;外资企业中则是CEO权力集中制。
目前,许多公司开始建立独立董事制度,动机不一。
据统计,出于遵守法律规章以及政府机制的要求占到57%,为了学习职业经验与优化决策制定的占32%。独立董事来源主要为大学或研发机构、猎头公司、相关领域的公司、政府等。背景分布为工程或技术、经管、法律、财务或审计,比例分别为16%、14%、18%、36%。其角色主要是决策和咨询。外企向中国管理者敞开胸怀
目前,公司领导者的任命主要来自于董事会主席推荐、主要股东的推荐以及投资合作者的指派。
调查中发现,48%的国有企业与私营企业的受访者将不考虑雇用外籍的职业经理人来管理企业,只有26%的人考虑采用,其中68.8%的受访者考虑在三年之内起用外籍经理人。
相反,外企却越来越倾向于把雇用中国职业经理人纳入议事日程。70.5%的外资企业正在考虑雇用中国经理人管理企业,而且87%的人打算在三年内实现,只有29.5%的受访企业并不打算雇用中国经理人。
另外,调查还着眼于影响企业选择CEO时的一些主要因素,这些因素中,企业主要投资者推荐占48%,职业经历占5%,职业资格与技能为23%,为人的诚实公正为20%,而值得注意的是,衡量候选人的资格时,以往所取得的成就只占到2%。
选择CEO的主要渠道有三个:内部提拔、母公司内部推荐或指派、董事会提名或推荐,所占比例分别为28.21%、45.34%和38.28%;尤为值得注意的是,目前公开招聘的CEO只占到11.8%,在三种性质的企业中,私营企业的公开招聘比例最高,为14%,外资企业中有45%的CEO来自母公司或大股东的任命。监管委员会仍处于附属地位
目前大多数的在华企业都已设立监管委员会,在采样中,81.4%的企业有监管委员会,18.6%不具备,其中外资企业都没有设立此机构,监管委员会在名义上与董事会处于同一级别,但实际上附属于董事会和CEO。
由于监管委员会的组成没有效率,成员缺少必要的知识与能力,所以监管力不强,同时,在此机构中,并没有具体的对成员监督和激励的法律约束。
调查者对此给出的策略是,要使监管委员会在法律上承担责任、享有权力与接受约束,增强他们的职业能力。对于国有企业,有必要增强其监管委员会的独立自主性并优化其外部监督机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