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出台的“新国十条”该如何看待?

   2024-02-18 互联网950
核心提示:2010年4月17日,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俗称为“新国十条”。“新国十条”再次重申严打“炒

   2010年4月17日,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俗称为“新国十条”。“新国十条”再次重申严打“炒房”现象,对商品住房价格过高、上涨过快、供应紧张的地区,商业银行可根据风险状况,暂停发放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贷款;对不能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暂停发放购买住房贷款。

   “新国十条”的优点:

   这是近几年最严厉的调控政策,每一个都是重磅炸弹,是全方位的调控政策,对整个地产业而言,不亚于一次西伯利亚寒流。

   此次政策延续并加大了保障性住房的供应、房贷政策收紧、打击圈地屯地等措施的调控力度,对当下房地产市场的弊病加以政策性的深化整治。特别是在房贷政策收紧一项中特别指出,在商品住房价格过高、上涨过快、供应紧张的地区,对贷款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商业银行可根据风险状况,暂停发放该项住房贷款,这一记猛拳无疑将此次政策深化部分推向了高潮。

   这次的政策不仅坚持了传统的调控方向,政府还加大力度推翻了以往的“曲线救市”的路线,注入了前所未有的转型性力量,直指房地产市场的死穴。在国十条中政府破天荒地将调控重点指向了加强政府的执行力和监管力度上,开启了楼市调控的转型风潮。一直以来,由于政策执行力的缺失,造成了开发商捂盘惜售、囤积居奇、哄抬房价这些“恶行”屡禁不止,伴随着开发商拿地冲动的频频高发,“地王”价码接二连三地被刷新纪录,再加上新闻媒体也在一旁“煽风点火”,最终造成了不利于房市平稳健康发展的舆论氛围。在这次新政中还专门提到了“加大交易秩序监管力度,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购地和融资的监管”,“新闻媒体要加强正面引导”等政策内容,由于国十条开创性地用大篇幅深刻强调提高政府的监管和执行力,从而把这次次宏观调控推向了“史无前例”的转型高度。

   “新国十条”的政策漏洞:

   政府调控房地产市场的行政手段主要有三种:一是建设保障房;二是限制拥有房数量,提高按揭比例;第三就是税收。“新国十条”前两种手段已经在使用了,惟有税收调控,文件仅仅提到了“引导个人合理住房消费和调节个人房产收益的税收政策”,并未出台实际的落地政策。

   通知中关于“商品住房价格过高、上涨过快、供应紧张的地区”的说法细细品来着实模糊,陈述缺乏明确的指向性,各地方在操作时很容易偷换概念进行混淆处理,房价何等高度堪算过高?多快的涨幅堪称过快?供求比达到什么程度算供应紧张?这些问题恐怕很难寻找出准确的标准答案,这无疑在今后的政策实施中埋下了“定时炸弹”,留下了政策执行的漏洞,这也就休怪日后地方政府来钻政策的空子了。

   如何界定“第三套房”成为难解的问题、政策盲点,因为目前还未有定义标准。

   社会对“新国十条”的评价:

   “新国十条”中关于“引导个人合理住房消费和调节个人房产收益的税收政策”的条款,蕴含两层含义:一方面为传闻中的房产税出台埋下伏笔,另一方面也是给市场增加预期,即调控力度将越来越严格。如果说信贷调控主要作用是阻止新的投资投机行为,房产税的作用是迫使原有的投资投机者将其房产抛售到市场。这是一种双向调控,威力不可小视。

   除了对购房者征收的税费外,土地增值税的全面清理带给部分开发商的也将是毁灭性灾难。土地增值税虽然早在1994年就已提出,但很多城市实际上并未足额征收。上市公司里,也只有万科等极少数企业预提了土地增值税,如果国家税务总局动真格的,全面清理土地增值税,后果很严重。

   个别城市出现的物业税“替身”呼之欲出,上海正在研究开征的“房产保有税”和重庆提到的“特别房产消费税”都被业界解读为疑似“物业税”。业内人士对此指出,前者实质为一种财产税,后者则是一种对消费行为的征税。

   此次调控政策对于能够刺激开发成本,以及对开发商出售回笼资金形成依赖作用的加息问题并没有如期而至,从而在开发商主动降价道路上也设置了一道“前途未卜”的关卡。由此可见,本轮楼市调控也留下了政策升级强化的空间,如果现有政策无法降住居高的房价,将有更加严厉的调控政策继续出台发挥抑制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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