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被“找茬”辞退 不能自认倒霉

   2023-09-13 互联网2230
核心提示:一些用人单位为了自身利益,凭借用工自主权随意“找茬”,辞退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未婚先孕、生病不能工作,甚至违纪吸烟等

    一些用人单位为了自身利益,凭借用工自主权随意“找茬”,辞退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未婚先孕、生病不能工作,甚至违纪吸烟等都可被用作辞退员工的借口。面对用人单位的借口,被“找茬”辞退的员工真的只能自认倒霉吗?法律人士表示,用人单位虽然有用工自主权,但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

  生病期间被裁员

  有权要求复工

  于女士系一家儿童玩具公司职工。2011年4月初与公司签订了3年期劳动合同。今年6月11日,因设备陈旧,所生产玩具大量滞销,公司决定大量裁减员工。公司依法提前30日向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将裁员方案及名单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并得到认可,于女士也在裁员之列。可于女士提出自己患风湿病正在治疗期间,请求给予照顾。公司回答:年轻力壮的员工都照样被裁减了,她当然不能例外。

  维权提示:公司裁减于女士的做法违反了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法》第42条(三)项规定: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以“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予以裁减。鉴于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于女士可以主张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未婚先孕遭解雇

  可以要求续约

  徐小姐系某咨询公司职员。2011年1月5日与公司签订3年期劳动合同。入职时的简历中,徐小姐系未婚。今年5月中旬,徐小姐被确诊怀孕后,公司以其未婚先孕,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法、给公司造成不好影响为由,决定与徐小姐解除劳动合同。

  维权提示:未婚先孕,虽然违反了计划生育的相关规定,但该违规行为只能由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处理,公司并非行政管理部门,更没有行政执法权。况且,违反计划生育规定与违反劳动类法律并无必然联系。《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均明确规定,女职工在怀孕、生育、哺乳这“三期”内,除非怀孕职工存在“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或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等问题,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国务院制定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更是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及哺乳降低其工资或予以辞退以及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

  遭遇违法辞工 有权要求补偿

  大学刚毕业的小汪应聘进入一家广告信息公司,公司为慎重,先与小汪签订一份试用合同,双方约定:试用三个月,试用期期间,公司有权随时解除试用合同及劳动关系。想到找工作不容易,小汪没多想便在试用合同上签了字。

  不久,公司由于经营状况不佳,决定与小汪解除试用合同与劳动关系,小汪不愿意,可当初有约在先,他也深感无奈。

  维权提示:《劳动合同法》第19条四款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可见,公司与小汪所签订的试用合同条款属于违法无效的。

  那么按照劳动合同法关于试用期的规定,如果公司没有充分的理由和证据证实小汪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也不能证明小汪在试用期内有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等情形,就不能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小汪完全可以主张符合录用条件,要求公司与其签订正式劳动合同。

  违纪吸烟被辞 可以申请仲裁

  张先生系某消防器材销售公司职员,该公司《职工手册》中明确规定:工作库房及存放消防器材间等区域一律禁止吸烟。一天下午下班时,张先生刚走出库房后就点燃了香烟,刚吸之时,恰巧被前来视察库房的领导发现。翌日,公司对张先生做出辞退决定。公司认为,张先生在禁区吸烟属违纪行为。

  维权提示: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严重违纪”情形,其解释权并不在公司。该公司的“只要触犯制度规定,就有权辞退”的做法与法律规定相违背。《劳动合同法》第39条(二)项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尽管张先生违反公司制度规定,但毕竟是初次违纪,而且边出库房外吸烟,并非是多次违纪、甚至屡教不改,或者因违纪给公司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情形。因此,公司做法欠妥,张先生可通过申请劳动仲裁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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