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就其起草的《特殊工时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明确了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加班限制,同时规定,在综合计算周期内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当按照劳动法规定支付加班工资报酬。
意见稿规定,按照本规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正常工作时间应当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相同,超出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综合计算周期内延长工作时间的最高限额分别为:以周为周期的,不得超过15小时,且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以月为周期的,不得超过36小时;以季度为周期的,不得超过108小时;以年为周期的,不得超过360小时。
在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岗位上工作的劳动者,每日最长工作时间(含正常工作时间和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1小时。企业应当保证在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岗位上工作的劳动者每两周至少有一个连续24小时的休息日。
意见稿同时明确,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其年工资报酬不得低于企业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