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人才交流会管理,维护人才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人才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人才市场实际,我们制定了《陕西省人事厅人才交流会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二月二十二日
陕西省人事厅人才交流会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人才市场行为,维护人才市场秩序,依法加强对组织举办人才交流会的管理,依据《陕西省人才市场条例》和《人才市场管理规定》(国家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举办人才交流会应遵守国家和本省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和诚信原则,实行单位自主择人,个人自主择业。
第三条 人事行政部门是人才交流会的主管部门。各级人事行政部门依法管理、监督和检查本行政区域内人才交流会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四条 举办人才交流会须经市级以上人事行政部门批准,举办全省性人才交流会,由省人事行政部门批准。
第五条 人才交流会实行一会一报制度。在固定场所定期举办的交流洽谈活动,可以一次申请,多次举办。
第六条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举办人才交流会应取得人事行政部门的行政许可资格。
第七条 人才交流会可以由一家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举办,也可以由两家以上单位联合举办。联合举办的,必须明确一家有举办人才交流会资格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为主办单位,并负主要责任。
第八条 举办人才交流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举办者具有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所举办交流会规模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三)具有与组织举办交流会规模相适应的社会需求及场地和服务设施;
(四)具有严密的组织实施方案、安全工作方案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五)人才交流会的名称、内容必须符合举办者的业务范围及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
(六)符合有关部门对安全、卫生、交通、消防等场所需求的规定。
第九条 申请组织举办人才交流会的程序:
(一)举办单位须在会前30日向人事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说明人才交流会的名称、时间、地点、规模、范围及向参会单位和应聘人员的收费标准等事项,并提供以下材料:
1、举办单位法人资格证书;
2、人才交流会组织实施方案、安全工作方案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3、场地产权证明或租用场地协议;
4、交流会会场展位平面图;
5、拟刊播的交流会广告文稿(一式两份);
6、举办单位的《陕西省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副本及复印件。联合举办的,举办单位还需提供与其他联办单位的合作协议书及联办单位的《陕西省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副本及复印件或其它相关材料。
(二)人事行政部门应派两名以上人员对申请材料及办会条件等内容的真实性进行核查。
(三)人事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人才交流会申请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10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人事行政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可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单位。
(四)经人事行政部门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人才交流会批准书》;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人事行政部门可以根据主办单位的能力、同一时段内交流会的密度以及社会其它大型活动的情况,对申请举办的人才交流会,做出延期举行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第十条 主办单位收到《人才交流会批准书》之后,应到会址所在地的公安、卫生、消防等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自觉接受这些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人才交流会宣传广告必须符合《广告法》的规定,广告文稿一经核准不得擅自改动,不得擅自在交流会文稿前冠以“全省”、“大型”等字样。
第十二条 招聘摊位在200家以上的,方可申请举办“大型”人才交流会。大型人才交流会的场地面积不得少于4000平方米,工作人员不得少于20人。
第十三条 主办单位在取得举办交流会的行政许可后可开始宣传,宣传须按照批准的内容宣传,不得擅自更改人才交流会的名称、时间、地点、规模、范围及有关收费标准等事项。
第十四条 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人才交流会的名称、时间、地点等项目,或因故不能如期举办的,主办单位应及时向人事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变更项目及理由,附有关证明材料。经人事行政部门批准后,主办单位应及时刊播启示声明,有关责任和费用由主办单位负责承担。
第十五条 举办人才交流会的主办单位必须确定负责人和安全责任人。会前对场馆出入通道、消防器材、电器及线路、通风设备、卫生设施等安全设施进行重点检查,落实各项安全措施。
第十六条 主办单位应对参会单位的合法资格、工作人员的身份进行审查,对交流会中的各项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维护应聘者的合法权益,并接受有关执法人员的检查。
第十七条 主办单位应在人才交流会结束后15日内将交流会总结报告书面报交流会批准机关备案。
第十八条 申办网上人才交流会或平面媒体人才招聘会应将有关材料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备案程序参照第十条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各级人事行政部门应派人对本行政区域内人才交流会的组织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价。
第二十条 凡擅自更改交流会内容、组织计划未能落实或者未按规定提交报告的要暂停办会或取消其举办人才交流会的办会资格。
第二十一条 凡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人事行政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依照《陕西省人才市场条例》及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