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工伤保险问题的总体要求,以农民工较为集中、工伤风险程度较高的非煤矿山、建筑等高风险企业为重点,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全面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切实保障农民工工伤保险权益。
二、工作重点
“平安计划”在全市范围内实施,以农民工较为集中、工伤风险程度较高的非煤矿山、建筑施工企业为重点,同步推进机械加工、餐饮服务等企业农民工参保工作。
三、主要目标:
用三年左右时间,将矿山、建筑等高风险企业的农民工基本覆盖到工伤保险制度之内。
四、实施步骤:
1、2006年,市本级将陕西省矿山建设公司、秦源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北马坊煤矿、陕西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陕西省第七建筑工程公司、宝鸡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宝鸡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的全体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覆盖范围。县区将所属国有、集体矿山和建筑企业农民工全部纳入工伤保险覆盖范围。
2、2007年,全市各类企业中的农民工全部纳入工伤保险覆盖范围。
五、配套政策
按照国务院5号文件中关于“优先解决工伤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障问题”的要求和劳动保障部《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精神,认真贯彻落实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陕劳社发[2006]14号),各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畅通用人单位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的渠道,市本级要在经办机构设立专门窗口办理农民工参保,各县区经办机构要有专人办理农民工参保业务。农民工参保、工伤认定、待遇支付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且在注册地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可在生产经营地为农民工参保。
(二)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在参保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照参保地的规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三)用人单位在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生产经营地的规定依法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四)对跨省流动就业并在我市参加工伤保险的外省户籍农民工,工伤后的长期待遇可实行一次性支付和长期支付两种方式,具体支付标准按照《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有关规定执行,由工伤农民工自愿选择。
六、 主要措施
(一)各县区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主动与建设、安监、工会等有关部门密切合作,建立农民工参保协查机制,了解掌握用人单位为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情况。用人单位已在注册地为农民工办理了参保手续的,要向生产经营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相关证明。用人单位未在注册地为农民工办理参保手续的,由生产经营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协查结果,要求其限期在生产经营地为招用的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杜绝企业因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不同而出现遗漏参保问题,切实维护工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二)建立推进农民工参保的经验交流机制,及时总结推进农民工参保特别是推进矿山、建筑等高风险企业农民工参保的经验,参考兄弟地市在农民工参保方面的好的做法,通过经验交流、典型引路,加快推进农民工特别是高风险企业农民工参保工作进度。
(三)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各县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严格按照《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把用人单位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情况作为劳动保障监察的重点之一,加大监察力度。督促用人单位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推进“平安计划”的顺利实施。
(四)为农民工参保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在保持工伤保险制度框架的前提下,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结合矿山、建筑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和农民工流动就业的特点,采用切合实际的缴费方式、可选择的待遇支付方式,为农民工参保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方便农民工参保和享受待遇。
(五)开展以“抓预防、保平安”为主题的高风险企业农民工工伤预防行动,从源头上遏制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有效降低农民工的工伤风险。一是按照《劳动法》、《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职业教育法》等法律规定,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检查督促矿山、建筑等高风险企业履行法定义务,普遍开展农民工劳动安全卫生、安全生产、工伤预防知识上岗前培训,并组织开展在岗农民工安全生产和职业技能培训。二是按照《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各县区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会同有关部门适时组织开展矿山、建筑企业农民工和职业病高发行业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情况大检查。督促企业为农民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切实做好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农民工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病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加快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进度。三是有效运用 工伤保险行业差别费率和企业浮动费率机制,按规定使用好工伤预防费,促进企业加强安全生产和工伤事故预防,进一步发挥工伤保险制度的优越性。
(六)做好农民工参保的宣传咨询工作。各县区要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利用多种方式,做好“平安计划”的宣传工作,为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营造良好的社氛围。
1、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各种媒体,集中宣传“平安计划”的主要内容和政策措施。包括:党中央国务院和各级党委政府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政策措施;农民工在参保等方面的各项权利;各项工伤保险待遇标准;工伤保险在保障农民工权益、分散用人单位风险,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方面的典型案例等。通过集中宣传,提高社会各界对开展“平安计划”、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意义的认识,为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氛围。
2、市、县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印制发放“平安卡”。主要内容包括:农民工如何参保;农民工工伤后如何申请工伤认定、如何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农民工工伤待遇标准及如何领取;本地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经办机构电话及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举报电话等,在车站等农民工集散地和矿山、建筑等高风险企业农民工生产、生活场所免费向农民工发放。并在矿山、建筑等高风险企业农民工生产、生活场所设立“平安计划”宣传栏、广告牌。帮助农民工全面了解国家政策和参加工伤保险的各项权利,提高维权意识,自觉维护自身工伤保险权益。
3、开展高风险企业法人培训班。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在对本统筹地区高风险企业和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情况认真调查摸底的基础上,与安全监管和建设部门密切配合,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分期分批举办高风险企业法人培训班。认真宣讲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的重要意义,宣传国务院5号文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15号、19号文件精神,明确高风险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提高思想认识,积极为包括农民工在内的企业所有员工参加工伤保险创造条件。市局将在十月份举办一期高风险企业法人培训班。
七、组织领导
各县区劳动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将农民工“平安计划”落到实处。
(一)摸清底数。通过利用工伤保险参保缴费登记、各级工商部门注册记录、劳动保障监察途径,或采用抽样调查、典型调查等多种方式,摸清本地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特别是矿山、建筑等高风险企业农民工的数量和结构。
(二)建立目标管理责任制。各县区劳动保障部门要针对本地实施“平安计划”工作任务,明确目标,制定措施,落实责任,将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列入目标管理考核内容。
(三)加强组织领导。为确保“平安计划”顺利实施,我局决定成立推行“平安计划”领导小组,白殿魁副局长任组长,戴金城、齐有智、师亚鹏、刘明珠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协调“平安计划”的推行和贯彻落实。各县区劳动保障部门也要加强统筹协调,成立相应机构,共同做好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同时,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重视支持,主动争取县区各有关部门的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切实完成好“平安计划”各项工作任务,推进农民工工伤保险工作取得扎实、明显的成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