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3)

   2023-02-10 互联网5590


6.5 在从事公司的一切经营活动时,双方都不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布的任何法律和法规,也不能违反双方从事公司经营活动所在地的法律。在执行本合同时,合营的任何一方都要保证不违反任一方所在地或任一方关联公司所在地公布的法律和法规。 

第七条 董事会 

7.1 董事会由×人组成,甲方×人,乙方×人,董事长由×方指定,副董事长由×方指定。各方应以书面通知任免其委派的董事(包括董事长和副董事长)。董事任期为×年,经委派方继续委派可以连任。 

7.2 董事会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将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在友好协商的基础上讨论、处理和决定公司的重大问题。 

7.3 董事会职权如下: 

(1)修订公司章程; 
(2)延长公司期限,终止或解散公司; 
(3)决定年度生产计划、销售计划和发展计划。 
(4)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决算,以及年度会计财务报表; 
(5)决定流动资金的最高限额和在此限额以上的借贷; 
(6)决定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7)任免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讲师、审计师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职权和待遇等; 
(8)设立或撤销分公司,子公司,关联公司、办事处(包括注册办事处)和代理机构,并决定其设立地点; 
(9)批准总经理的年度报告; 
(10)通过公司的劳动合同及各项重要规章制度; 
(11)讨论本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出资比例的调整和注册资本转让等问题,并向甲乙双方提出适当的建议; 
(12)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制订公司职工的工资标准、工资形式、奖励和津贴等制度; 
(13)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批准经营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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