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医药2)

   2023-06-15 互联网3310


××××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姓名:×× 
职务:×× 
国籍:×× 

乙方:××××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姓名:×× 
职务:×× 
国籍:×× 

第三章 成立合资经营公司 

第3.01条 甲、乙双方根据“合资法”和中国的其它有关法律和规定,同意在中国境内建立合资经营的制药有限公司。 

第3.02条 1.合营公司名称是:××××(以下简称合营公司)。 

其英文名称:×××× 

为此,合营公司与乙方将签订一个许可使用“××××”名称的合同。 

无论什么原因,如果乙方在合营公司中不再有××%的股份,甲方同意改变合营公司的名称,以使合营公司的中英文名称中不再出现“××××”的字样。 

2.合营公司的法定地址:×××× 

第3.03条 合营公司在中国具有法人资格,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和保护,其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国法律和有关规定。 

第3.04条 合营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甲、乙方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对合营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各方按其出资额在注册资本中的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 

除各自认缴的注册资本的出资额外,各方均不对合营公司的债务负有更多的责任,合营公司的债权人只能向合营公司的财产求偿。 

第四章 生产经营目的、范围和规模 

第4.01条 1.合营公司的目的是: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和长期真诚合作的愿望,努力吸取合营双方各自的专长和采用适宜的先进技术以及科学的管理方法,将合营公司建成一个现代化的制药企业,使其在产品的品种、质量及价格方面在国内外市场上具有竞争能力,并使甲方和乙方获得满意的经济效益。合营公司应依照世界卫生组织规定的药品生产管理规范(“GMP”)以及乙方制定的内部的质量规格条例,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中国卫生部的有关规定的条件下从事生产和推销医药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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