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商品房产买卖合同

   2023-02-10 互联网5530


第六条 甲方如未按合同第三条的规定将楼宇单元交付乙方使用,应按合同规定交付日第二天起至交付日止,以当时深圳市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利息,以补偿乙方的损失。 

第七条 在签订本合同时,甲方应将乙方原认购时所交付的定金( )退回给乙方或抵作购楼价款。 

第八条 甲方出售的楼宇须经深圳市建筑质量检验部门验审合格,如质量不合格时,乙方有权提出退房,退房后甲方应将乙付款现在三十天内退回乙方。 

第九条 乙方在交清购楼款后,由深圳市房管部门发给房产权证书,业主即取得出租、抵押、转让等权利,并依照国家和广东省对深圳经济特区的有关规定,享受优惠待遇。 

乙方在使用期间,有权享用与该楼宇有关连的公共通道、设施、活动场所,同时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令和社会道德,维护公共设施和公共利益。 

乙方所购楼宇只作  使用。在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楼宇结构,如有损坏应自费修缮。 

乙方购置的楼宇所占用的土地,按有关土地管理规定缴纳土地使用费。 

第十条 乙方所购楼宇,如发生出租、抵押、转让等法律行为,应经深圳市公证处办理公证后,由深圳市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产权转移、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本合同用钢笔填写的与打字油印的文字,均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条 本合同自签订并经深圳市公证处公证之日起生效。 

如发生纠纷,双方应本着友好精神协商解决,不能解决时,应提请深圳市仲裁机构仲裁或深圳市人民法院裁决。 

第十三条 本合同共  页,为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深圳市公证处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   乙方: 
代表人:  代表人: 

一九  年  月  日于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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