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供水、供电
1.用地者所需的用水,应与市自来水公司签订供水合同。
2.用地者所需的用电,应与市供电局签订供电合同。
3.用地者接水、接电及开设路口,所需费用均自行负责。
第七条 监督检查
1.在土地使用期间,市(县)土地管理部门有权对用地者红线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用地者不得拒绝和阻挠。
2.用地者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红线范围以外的土地(包括堆放物品、器材等),否则,按违法占地处理。
3.用地者在用地范围内,应按规定的土地用途和工程设计图纸的要求进行建
设。
4.用地者对用地范围内的建筑物未经规划部门批准,不得任意拆除或改建、重建。否则,有关部门有权责令其恢复原状或拆除,拒不执行的,可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用地者支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