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2023-03-08 互联网49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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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部分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律、法规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

    1.“委托人”是指委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聘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2.“咨询人”是指承担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工程造价咨询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咨询人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

    4.“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第二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适用的是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工程造价有关计价办法和规定或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

    咨询人的义务

    第四条 向委托人提供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工程造价咨询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专业人员名单、咨询工作计划等,并按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范围实施咨询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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