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委建契约书

   2023-05-12 互联网3790


    第十八条 本契约房屋于建筑完成经主管机关发给使用执照后,甲方应付清下列款项税费等,乙方始行交屋,甲方如不协办或迟延逾期的,致影响本契约各项产权登记或施工进度时视同违约,并应负赔偿乙方一切损失之责。

    (一) 缴付本约第十四条第一、三、四项约定应付的税捐。

    (二) 办妥产权登记及代办贷款等费用,并预付乙方四个月的利息。

    (三) 付清因逾期付款的滞纳金。

    (四) 付清本房屋的所有优惠贷款。

    第十九条 通知送达:甲乙双方所为的征询、洽商或通知办理事项均以书面按本约所载住址挂号邮寄为之,有拒收或无法投递致退回的,均以邮局第一次投递之日期为送达之日。

    甲方的住址如有变更时,负有通知乙方的义务。

    第二十条 其他事项。

    (一) 如甲方半途要求在本契约房屋变更设计,须以书面征得乙方同意后委托乙方办理,所需工程费用经双方议定价格后,差价由甲方于变更同时给付乙方,但经不减少于原定总价为原则,如甲方未在约定期间内给付时,乙方即视为甲方已取消变更设计的要求,乙方为避免影响工程的进度,得按原合约图说施工 ,甲方绝无异议。

    (二) 乙方通知交屋并给迁入证明前,甲方绝不进行本约房屋自行装潢施工。

    (三) 本契约书于付清所定价款办妥交屋手续、土地移转登记完毕甲方领取所有权同时,本契约书及本约有连带关系的契约、附件,甲方得一并由乙方收回作废。

    第二十一条 本契约的约束与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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