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所述,虽然本案的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中约定承保“偷窃、提货不着险”,但对承运人无单放货造成的提货不着,上诉人保险公司可不承担赔偿责任。原判从字义上对“偷窃、提货不着险”作出的解释,不符合保险合同只对外来原因造成的风险给予赔偿的本意,不当地扩大了保险人的义务。保险公司此一上诉理由成立,予以采纳。原审判决不当,应予纠正。据此,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3月20日判决:
一、撤销第一审民事判决。
二、对被上诉人抽纱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人民币65712.16元,均由被上诉人抽纱公司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