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条件

   2023-05-12 互联网3650


4.5 提供部分施工准备工程 

发包方应按技术条款的有关规定,完成应由发包方承担的施工准备工程,并按合同规定的时限提供承包方使用。 

4.6 移交测量基准 

发包方应按第27.1款和技术条款的有关规定,委托监理单位向承包方移交现场测量基准点及其有关资料。 

4.7 办理保险 

发包方应按合同规定负责办理由发包方投保的保险。 

4.8 提供已有的水文和地质勘探资料 

发包方应向承包方提供已有的与本合同工程有关的水文和地质勘探资料,但只对列入合同文件的水文和地质勘探资料负责,不对承包方使用上述资料所作的分析、判断和推论负责。 

4.9 及时提供图纸 

发包方应委托监理单位在合同规定的时限内向承包方提供应由发包方负责提供的图纸。 

4.10 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方应按第33、35条和36条的规定支付合同价款。 

4.11 统一管理工程的文明施工 

发包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负责统一管理本工程的文明施工,为承包方实现文明施工目标创造必要的条件。 

4.12 治安保卫和施工安全 

发包方应按第29条的有关规定履行其治安保卫和施工安全职责。 

4.13 环境保护 

发包方应按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统一筹划本工程的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审查承包方按第30条规定所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并监督其实施。 

4.14 组织工程验收 

发包方应按第52条的规定主持和组织工程的完工验收。 

4.15 其它一般义务和责任 

发包方应承担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其它一般义务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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