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承揽合同(2)

   2023-11-15 互联网1980


三,乙方如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向甲方提供图纸和其他技术资料,除交付定作物的日期得以顺延外,乙方应当偿付甲方因停工待料的损失. 

四,乙方如超过合同规定日期付款,应当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甲方偿付违约金. 

五,乙方如无故拒绝接收定作物,应当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六,乙方如变更交付定作物的地点,应承担因此而多支出的费用. 

第十四条 不可抗力: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内,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定作物或原材料毁损、灭失的,甲方在经有关部门证明后,可免予承担违约责任.但甲方应当采取积极措施,尽量减少损失,如不可抗力的损失是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以外生的,不得免除甲方责任;在乙方迟延接受或无故拒收期间发生的,乙方应当承担责任,并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第十五条 本合同发生纠纷时,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向办理本合同公证的公证机关申请调解,或向合同管理机关申请调解,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合同于一九八五年一月二十五日经公证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即失效. 

本合同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县公证处,县物价局,县建设银行各存一份. 

甲方:××县木具厂(盖章) 
代表人:黄华新(签名) 
地址:七都镇 
电话:66.8971 
开户银行:××县支行七都镇营业所 
帐号:104750 
乙方:××县百货公司 
代表人:王新法 
地址:城关中山街5号 
电话:33.7347 
开户银行:××县支行 
帐号:003485 
一九八五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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