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此│ │甲方按起息当日清晨将款项电汇乙方; │
│商据│5.划款│乙方归还本息时务于结止日清晨将款项电汇甲方; 双方均按划│
│,。│ │款日起止利息。 │
│甲 ├───┼───────────────────────────┤
│方 │6.逾期│到期未能归还,逾期部份按日息计3/10000 收罚息,由乙方主动│
│同 │ │计还甲方。 │
│意 ├───┼───────────────────────────┤
│拆 │7.用途│ │
│借 ├───┼───────────────────────────┤
│资 │8.借据│本借据经双方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盖章后,自签订日期起生│
│金 │ 生效│效;外系统金融单位拆借资金时,还须有担保单位加盖公章、│
│给 │ │法定代表人盖章。 │
│乙 ├───┼───────────────────────────┤
│方 │9.借据│甲方接到乙方所归还的款项,经查收本金及利息无讹后,本借据│
│, │ 终止│自行终止;否则,需查对、查询待本利清算后才能告终。 │
│议 ├───┼───────────────────────────┤
│定 │10. 调│本借据在执行期间如遇国家调整利率,其拆借资金之利率经双 │
│下 │整事项│方协商后作相应的变动;或按原利率即刻还款,重新订立新借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