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起诉 要回房产
正在打离婚官司的方若溪发现了这一情况后,在律师的建议下,决定马上提起房屋买卖合同诉讼,诉称费行远和林君恶意串通,将登记在两人名下的房屋中属费行远的产权份额通过买卖的方式变更至林君名下,方若溪认为该行为侵犯了她本人的合法权益,要求判决确认费行远和林君签订的《增减房地产共有人协议书》无效,并将该房屋产权登记恢复至费行远和林君两人的名下。
2011年年初,法院开庭审理此案,但费行远和林君经法院合法传唤后,却依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因此法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判。
闵行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费行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经过其妻子方若溪的同意擅自将其名下的涉案房屋产权转让给了林君,其行为侵犯了方若溪的合法权益。且费行远在转让房屋时,方若溪已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因此费行远和林君转让房屋的行为明显具有恶意,由此可以认定费行远和林君转让涉案房屋的行为应属无效。
由于协议无效,费行远和林君必须将涉案房屋的产权恢复至原始状态。在这场离婚争产战中,老汉费行远偷鸡不成蚀把米,而费行远所购房屋恢复到原始状态后,离婚时,方若溪起码能能够获得该套房屋的1/4以上产权,这让费行远郁闷不已。而截至目前,方若溪和费行远的离婚诉讼案还在审理之中,两人最终是否能顺利离婚,现在还是未知数。
法官点评:离婚前转移财产不可取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法官 杨克元
这起离婚争产案件并不复杂,却给所有想要在离婚时转移财产的人敲响了警钟。因为根据我国《婚姻法》第47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在本案中,老汉费行远的在离婚诉讼进行时,将名下房产转移给第三方的行为显然符合该条法律所规定的情形,因此法院判决被告必须将该房屋产权登记重新恢复至费行远和林君两人名下,而这两人的离婚诉讼中,费行远的这一行为也将为其在财产分割判决中造成不利影响。可见离婚前突击转移财产的做法得不偿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