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父母共同买房,女方要留证据
第七条规定: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解析:
与司法解释(二)的规定完全相反
刘克希说,2003年12月26日颁布的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解释(三)的规定改变了父母婚后赠与子女房产时,没有特别说明归哪一方的情况下,一律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的通常做法。”
在讲座上,刘克希也坦言他的困惑,“我在想,这几年我国到底发生了怎样的变化,会作出了相反的规定?难道前一个解释错了?按照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关于夫妻共有财产为一般的原则所做的解释,有错吗?”
对策:
双方父母共同买房,女方要留证据
不过刘克希还是就在现行《婚姻法》中如何保障妇女权利,给出了对策。首先,房屋产权证要登记在二人的名下。无论一方出资还是双方出资,双方已经结婚的情形下,妻子和丈夫可以商量加名,媳妇和公婆也可以商量加名。再不行,由双方家长出资买房。“如果女方家长没钱,女方可以把自己的”私房钱“赠与父母,由父母来”出资“。”刘克希也提醒,女方出资要保留证据,最简单的是通过银行转账,保留转账凭证。
刘克希说,如果正在诉讼中,女方要保障自己的权利就要重点注意两点。其一,要准确把握本条中“父母出资”是指“父母全额出资”。如果父母只付首付,或首付和部分房款,其余贷款由夫妻还的,司法解释并无规定。其二,本条是指“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如果登记在对方子女名下,比如公婆出资,登记在媳妇名下的,司法解释也没规定。所以,应按《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认定房屋应为夫妻共有财产,不符合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的例外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