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点评:赞助子女买房不妨多留个心眼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南翔人民法庭法官 秦征
面对居高不下的房价,如今大部分年轻人都需要在父母的支持下才能完成买房“壮举”。很多老人在辛劳了大半辈子后,还要背负着为子女买房的沉重压力,本案中王志夫妇即是如此,不惜牺牲自己的栖身之所也要赞助儿子买房,到头来却面临房子可能被分割,而自己一无所有的局面。之所以会面临付钱买房没份额的尴尬局面,就是因为当初赞助儿子购房时没有明确表示单独赠与儿子。如果他们当初穷尽自己毕生积蓄给儿子买房时,多留点余地,多长个心眼。或者立下字据或进行公证,以证明仅赠与夫妻一方的话,恐怕今天的判决结果就大不一样了。
但是,在实际生活中,父母出资为子女婚姻购房时,往往不会与子女签署书面协议或去公证,一来认为这样做有伤感情,二来程序比较烦琐。因此实际操作中比较可行的办法是父母赞助孩子购房时,将产权登记在自己孩子一人名下,这不失为对自己及子女将来生活的一种保护。
理财金手指:婚姻法新解释为老人利益护航
已与2011年8月13日开始实施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针对王志夫妇这种情况有了新的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这与之前《解释二》中,“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除有特别约定赠与自己子女个人的以外,可视为对夫妻双方的共同赠与“的规定有所不同。新规显然有利于保护实际出资购房以及出资多的一方的利益,目的就是为了防止出现王志夫妇这种赞助子女买房到头来自己养老堪忧的情况。
另外在实际操作中,父母赞助子女购房的相关凭证和资金流水也应妥善保存,以防将来子女万一离婚时,可以借此证明当初购房时父母也曾出资分割,保障自身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