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旬老汉赠房给同居女友 分手后索要产权被法院驳回

   2023-09-13 互联网2390
核心提示:  法院:一半房屋产权属赠与71岁华先生的要求无依据  在和女友恋爱同居期间,年近七旬的华先生出资在花都区购买了一套房产,

 

  法院:一半房屋产权属赠与 71岁华先生的要求无依据

  在和女友恋爱同居期间,年近七旬的华先生出资在花都区购买了一套房产,产权则登记在了自己和女友两人的名下。谁料后来两人分道扬镳,华先生认为房子是自己买的,要求前女友归还产权,并称即便是他将产权赠与女方也是以“恋爱”为前提的,既然分手了,产权自然应当归还给他。

  法院一审和二审后均认为房屋一半的产权是华先生赠与给前女友的,遂驳回华先生的诉求。

  文/记者林霞虹

  实习生赵庆梅

  恋爱时男方出资买房署两人名

  今年71岁的华先生之前长期在美国生活。2007年,经介绍,他认识了比自己小23岁的女士阿艳,两人随后谈起了恋爱。

  在恋爱、同居期间,2007年12月,华先生向阿艳汇了151000美元(折合人民币为1111095元)。华先生在当月给阿艳的信中表达了希望买房的意愿:“多么希望下次来广州时,有我们自己的房子啊……”2007年12月6日,阿艳和中介签订了购房合同,以89万元在花都区新华街购买了一套二手房。

  2008年2月29日,华先生和女友阿艳一同到房管局领取了房产证,房产证上面注明华先生和阿艳各拥有二分之一的产权。

  分手后男方告前女友要回产权

  可惜好景不长,不久,华先生和阿艳分手。分开后,两人对房产的处置一直未达成一致意见。2010年10月,华先生向花都区法院递交诉状状告阿艳,华先生称阿艳是在他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房产登记在两个人名下的,因此请求法院确认涉案房产产权属于华先生,并要求阿艳返还购房余款40万元。

  庭审中,阿艳提出,涉案房产的产权是明确清晰的,即双方各占一半。阿艳提出,她已经用华先生赠送的款项全部购买了涉案房屋。她还出具了和中介签订的购房合同,证明购房款为89万元,而非60万元。她说,房产交易中心登记为60万元,是为了避税故意将房价报低造成的。

  法院:房产属于赠与 归还缺乏依据

  法院一审后认为,涉案房屋为双方在确定恋爱关系后购买,房屋登记在华先生和阿艳的名下,双方各拥有二分之一的产权。华先生亲自领取了该房屋的房地产权证,并和阿艳办理了该房屋的家庭财产综合自助保险,所以华先生称阿艳在他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该房屋登记在双方的名下不符合事实。

  法院认为,该房屋的权属应属于双方共有,华先生请求确认涉案房屋的产权属于其所有没有理由和依据。

  广州中院二审后认为,华先生的行为表明,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是华先生的真实意思表示,华先生称阿艳在他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该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一事不符合情理,法院不予采纳。因此,法院认定登记在阿艳名下的房屋产权份额应属于华先生对阿艳的赠与。

  最终,法院二审后驳回华先生上诉,维持一审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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