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阿姨是上海人,结婚30年来一直住在市中心某石库门面积狭小的老房子里。2010年,眼看儿子已到了适婚年龄,老房子却迟迟不闻动拆迁的消息。于是,秦阿姨在有限的经济条件下向李先生购置了一套60平方米的动迁房。当时李先生的动迁房还在限制交易期内,要到2013年7月才可过户,因而,秦阿姨与李先生立下约定,先支付15万元房款,余款等房产过户后再一次性支付。近日,李先生以房价连年上涨以及“新国五条”细则出台恐要另外支付税费为由,向秦阿姨提出增加10万元房款的要求,否则不予过户。秦阿姨则认为,当初签订的合约中并未提到相关条件,拒绝支付增加的房款。请问,李先生向秦阿姨提出增加10万元房款的要求是否合理?在动迁房买卖的过程中,如何防范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