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饭店类)

   2023-07-11 互联网3020

3.原有建筑物和设施全面开业前的正常经营。 

第四十九条 对于第四十八条规定的第三项任务,总经理和副总经理之间应作如下的责任分工: 

1.总经理负责全面工作; 
2.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并分别负责筹建处、筹备处和行政处的工作。 

第五十条 为完成上述四十八条中所列的合营企业开始阶段的三项任务,由总经理负责组织配备适当人员,分明建立筹建处、筹备处和行政处、其职能如下: 

1.筹建处 

(1)组织制订方案设计和扩大初步设计,由总经理和副总理报董事会决定,并报中国主管当局批准; 

(2)根据批准的扩大初步设计,制作工程预算,由总经理和副总经理报董事会决定; 

(3)接洽承包设计单位,安排与其订立设计合同的有关事宜; 

(4)接洽总承包施工单位,安排与其订立总承包合同的有关事宜; 

(5)安排在中国境内采购和运输工程建设所需的机具、设备、材料; 

(6)随时督促检查承包设计和承包施工的单位按时保质保量地履行合同,并根据需要与对方协商解决履行合同中发生的问题; 

(7)及时检查施工过程中的工程隐蔽部分,组织部分工程的验收及全部工程的竣工验收; 

(8)严格按照设计和工程承包合同的条款掌握设计费和工程费的支付,并在预算的范围内支付其他有关费用; 

(9)整理和保存有关设计、施工、验收的一切图纸、文件和其他记录资料; 

(10)其他有筹建的业务。 

2.筹备处 

(1)维护、管理原有建筑,维持正常营业; 

(2)就康乐、旅馆、办公楼、饮食店和商店等各不同营业部门分别制订经营管理计划,联系、安排上述营业部门经营管理的对外合作和委托的有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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