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换岗还是不胜任 被辞亦能获补偿
鉴于她在新的工作岗位仍然不能胜任,公司遂在额外支付其一个月工资后,单方解除了劳动合同。离职时,鲍女士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被拒。理由是她不能胜任工作,公司已给过机会,她又未能把握住,完全是她自身的责任,与公司无关。请问:公司的做法对吗?
说法:公司的做法是错误的,应向鲍女士支付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规定,针对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岗位,仍不能胜任的,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本案中,鲍女士在调岗后仍不能胜任,公司虽有权在额外支付她一个月工资后,单方解除与她的劳动合同,但也必须向她支付经济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