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单位未缴住房公积金 已故职工家属能否追偿?
评析:
本案的焦点是:职工去世,家属是否可以向单位追偿未缴的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可见,住房公积金作为职工的个人财产,可以由家属继承。因此,若职工在职期间,单位没有依法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那么,职工家属可以向单位追偿。但基于目前住房公积金在法律上没有救济途径,职工家属只能通过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进行权利救济。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综上所述,法院最后判决被告博迪公司付原告丁宇东经济补偿金、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工资8747.67元。付经济补偿的情形。综上所述,法院最后判决被告博迪公司付原告丁宇东经济补偿金、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工资8747.67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