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家族的婚恋(2)

戊寅

“还骨种”

1949年以前,舅权在土家地区的影响也是巨大的。表现在婚姻上,主要便是“还骨种”。土家语地区有谚语:“姑家女,伸手娶,舅家要,隔河叫”,凡是姑家之女,择偶必须首先考虑舅家之子。即使姑家之女已经到了婚龄,舅家之子尚小,也得等他长大成人。姑家之女要外嫁,一定是舅家不要求还骨种时才有可能。这时候,还得由男方提供丰厚的礼品给舅家,以代还骨种。这种还骨种习俗与同时存在于土家地区的姨表亲等都是对偶婚婚俗的遗留。

“以歌为媒”

在改土归流以前“以歌为媒”使土家青年对自己的婚姻有充分的自主权。遇节日聚会或红白喜事,青年男女都穿戴得整整齐齐,打扮得漂漂亮亮,聚集一处,自由对歌、跳舞,借此选择意中人。如果双方有意,便互相交往,最后请示父母,得到土老司许可,便可到土王庙祭拜成婚。订婚、结婚都不索取任何钱财,娶亲不用轿,背负新人。改土归流后民间土汉交流频繁,政府也加强“教化”,规定婚恋须得有媒证,嫁娶须得有花轿,婚礼仪式也繁杂了许多,父母之命、媒约之言的联姻方式代替了自由的婚姻择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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