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自由性。自由企业意味着经营主体拥有投资自由、经营自由、交易自由和进入退出市场的自由,企业的生存与否、规模大小、效益好坏以及成长速度快慢均取决于市场的选择,不应该存在违背经济自由原则的任何外在限制或行政性保护。
二是民营性。自由企业作为独立的经济利益主体,应该也必须是以非官办的、非政府控制的平等的自由交易者,以此参与市场交易和市场竞争。但是,强调自由企业的民营化并非意味着私有化,更不等于私有化。
三是透明性。透明性是指交易的双方力求提供既全面又准确的交易的信息,而且能够信守承诺。
四是自律性。自由不等于放弃自律,恰恰相反,自由的前提是自律。自律既是自由企业的特征,也是自由企业存在的基础。
第二,自由企业制度最为符合企业的本质特征
自由企业制度是企业制度中的最高境界。科斯在1937年发表的《企业的性质》(Nature ofthe Firm)一文中曾经指出,企业和市场是合约的两种形式,企业内部科层制的组织形式,起到了很好地协调合约各方、减少交易成本的作用。关于企业存在的价值及其意义,经济学家和法学家的诠释是完全不同的,经济学家更多研究经济活动为什么要通过企业来展开,而法学家直接界定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生产经营组织,同时在肯定企业经济职能的同时还要求企业承担社会职能,即企业承担社会责任,除此之外,还要研究如何通过法律制度的设计使企业能够顺利实现其经济职能和如何通过法律制度的设计迫使企业承担社会职能。
虽然经济学界和法学界研究企业的角度和侧重点不同,但有一点是相同的,即都承认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的,既然企业以营利为目的,那么降低交易成本、提高效率则必然是企业实现其营利目的非常重要的手段之一。经济学界长期以来,都在孜孜以求、锲而不舍地研究交易成本和效率问题。虽然经济效率不是法律的最终目的,但是,近年来,法律越来越重视效率问题,这已经成为不争的事实,法律制度的设计无不围绕着效率展开,企业法律制度的设计也不例外。自由企业制度最为符合企业的本质特征,即最符合减少交易费用、降低成本的要求。因为企业自由创设权与自由经营权使企业的设立和企业的经营完全处于企业自身要求的状态之下,是企业对市场需求的直接反映,没有任何行政干预与市场之外的因素,不需要对市场之外的因素做过多地考虑和付出更多成本。自由企业制度下的“自由”使企业设立人和经营者的“理性”得以最大程度的发挥,这种“理性”能够使企业的设立、经营和关闭等行为更符合市场的需要,对市场的需求能够做出更为迅速的反应,企业机构的设置和决策的作出完全出于经营者的意愿和实际的需要,更符合效率的要求。因此,无论从哪一个角度讲,在众多的企业制度中,自由企业制度是最为符合企业本质特征的一种企业制度。
